3月22日,中共宜昌市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的意见》。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我们党的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2015年5月18日,中央中共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2015年9月12日,中共湖北省委印发《湖北省贯彻〈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意见》是根据《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统一战线工作,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挥统战工作凝聚人心、汇聚力量根本职能,服务宜昌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经深入调查研究、借鉴外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究修改,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的。
制定出台《意见》,是市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体现。《意见》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统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全面规范了各领域统战工作,全面加强统战工作组织机构设置和完善体制机制,为全市统战工作提供了规范和遵循,是推进全市统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对推动宜昌统一战线事业蓬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全面贯彻《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和中央、省委关于统战工作的政策要求,充分吸纳了我市过去已出台的统战工作政策措施和在实践中探索总结的成功经验做法。《意见》共8个方面35条,从准确把握做好新形势下全市统一战线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党委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使全市统战工作思路方向更明确,目标责任更具体,体制机制更完善,组织领导更强化。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开展统战工作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成立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各级统战部门要认真履行党委主管统战工作职能部门的职责,抓好牵头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级党委统战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县(市、区)党委统战部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兼任的必须保证时间和精力做统战工作,并配强常务副部长;乡(镇、街道)党组织应当有领导干部分管统战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配备统战干事;各社区(村)党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统战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统战成员联谊小组。切实加强市、县(市、区)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组织建设、机构建设。本着有利于加强统战工作的原则,设置和配备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和统战系统的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实行统战系统单位合署办公。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市、县(市、区)党委派出机构、科研院所党委及市属高等院校党委设置统战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大型国有企业党委、有关人民团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统战工作。在各领域各方面建立由统战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